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一)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零售点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安全舱)等临时建筑物。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不得超过300千克或200箱,零售点控制在100箱之内;零售经营场所实行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周边80米范围内不得设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且不得越界经营、占道经营,避免恶性竞争和安全隐患。
(三)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电影院、公园、 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与之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必须配备至少2具干粉灭火器(5kg)和不少于15kg的水;灭火器和水放置在便于取放的位置,并张贴明显的 “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
(五)不具备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条件的,可在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设置临时零售点。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企业或个人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满足人员培训与点位合适2个条件:
一是需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经合规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
二是申报点位需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中建筑结构、消防、电气、安全间距等硬性要求。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不生产、储存、销售和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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